- 24/05/2025
- 发表者: 玛塔
- 类别: 问题和答案
亲爱的东高律师,
我公司库存有大量包装的预煮米,但其标签上没有强制性的“长粒B”字样。
是否可以使用激光打印在印有批次和最低保质期的白色盒子中添加缺失的文字,以节省已经打印的包装?
非常感谢
安娜
国际食品法博士达里奥·东戈 (Dario Dongo) 律师回答
亲爱的安娜,
必须尽一切可能保存已印刷的包装材料,并遵守向消费者提供信息的规定。不仅出于经济原因,也是为了尽量减少生产周期对环境的影响。因此,让我们一起评估适用于具体情况的规则、提出的解决方案和可能的措施。
大米,分类
共同市场组织 (欧盟)1308/13 条例附件二第一部分指出了与“圆粒米','中粒米是长粒米'。最后一类分为:
- “A类即长度大于6,0毫米,长宽比大于2至小于3的大米';
- “B类即长度超过6,0毫米且长宽比等于或大于3的大米“。
该法规本身还定义了测量谷物、精米的标准,以及整粒、修整和破碎谷物的定义。 (1)
大米,标签上的标识
L“意大利 – 根据第 131/2017 号立法法令,其中规定“有关的规定 国内大米市场' – 已制定具体规则,整合 CMO法规 各个方面,包括在国家领土上对商业产品进行标签。 (2)
La 合法名称 大米由下列组之一的名称组成:
“a) 圆粒米或圆米或 Originario 米;
b) 中粒米或中米;
c)长粒米A或长米A;
d) 长粒米B或长米B';
这个教派 必须整合酌情:
“a)“半成品”、“整个”或“半生”的标识;
b) 所接受的具体治疗;
c) 果皮的颜色,如果与正常的白色不同,并且是由于获得大米的生米品种的遗传特性造成的“。
名字本身 可以陪同 从 各类生米的名称。 'I 水稻品种名称 原材料不能用在包装上,除非它们也出现在食品名称中'(第 131/2017 号法令,第 3 条)。
标签上强制性信息的位置
食品信息条例 (欧盟)第 1169/11 号——制定有关食品商业信息的统一规定——第 9 条规定 需要的信息 待报告 标签上。 (3)
其中, 食品名称和 其 数量 – 除了实际酒精浓度(按体积计)外,对于酒精含量超过 1,2% 的饮料,还必须标明 在同一视野中 (欧盟法规 1169/11,第 13.5 条)。
这 ”视野» 又定义为 '包装的所有表面均可被读取 独特的视角”(欧盟法规 1169/11,第 2.2.k 条)。
字体大小
“Le 强制性信息 第九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其印刷方式应确保包装或标签上清晰易读, 人物 其 中间部分 (x 高度),如附件 IV 中所定义,等于或 优于 1,2 毫米.
在包装或 集装箱 其 更大的表面积 测量 小于80平方厘米,第 2 段中提到的字符大小的 x 高度等于或大于 0,9 毫米'(欧盟法规 1169/11,第 13 条第 2,3、XNUMX 款)。
第 9 条然而'不影响联盟关于计量的更具体规定'(欧盟法规 1169/11,第 11 条)。
符合欧盟计量标准的数量指示尺寸
La 指令2007/45 / EC 制定了预包装包装的计量要求,包括对表示产品标称数量的字符大小的具体规定。
字符的最小高度 为 表明 名义数量 必须是:
- 2 毫米 标称数量最多为 50 克或 50 毫升;
- 3 毫米 标称量大于 50 g/ml 至 200 g/ml;
- 4 毫米 标称数量大于 200 g/ml 至 1 kg/1 l;
- 6 毫米 对于标称数量超过 1 千克/1 升(指令 2007/45/EC,附件 III)。 (4)
这些欧洲规定 已收到 通过总统令 391/80 在意大利立法中实施,从而确保整个欧盟计量要求的协调。遵守这些标准对于预包装产品在欧洲内部市场的自由流动至关重要。 (5)
结论
可以重复使用包装 对于大米包装上食品名称不完整的标签不合规的情况, 在以下条件下:
- 通过激光打印将食品的完整名称插入到已打印的各个薄膜上,并遵守已确定的最小尺寸(中间字母“x”的高度大于 1,2 毫米);
- 确保全名在同一视野内(即在包装的同一侧);
- 如果预印薄膜在包装的另一侧显示数量,请在同一侧重新打印产品的全名和数量,并遵守相关的最小尺寸(4 至 201 克的包装为 1000 毫米)。
因此,在侧面的空白处印上合法销售名称和数量,并符合上述字符高度要求,可以重复使用现有的包装。
热忱
达里奥
注意:
(1)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1308 年 2013 月 17 日第 2013/08 号条例(EU),关于建立农产品市场共同组织。最新合并版本:11/24/XNUMX。 https://tinyurl.com/hbe87nht
(2)4年2017月131日立法法令,第XNUMX号。 XNUMX. 关于大米内部市场的规定,根据 31 年 28 月 2016 日法律第 154 条的规定。 XNUMX. 規例。 https://tinyurl.com/52rzmdzu
(3)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1169 年 2011 月 25 日第 2011/1924 号(EU)条例,关于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2006/1925 号(EC)条例和第 2006/01 号(EC)条例。当前合并版本:04年2025月XNUMX日 https://tinyurl.com/mryep48y
(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07 年 45 月 5 日颁布的 2007/XNUMX/EC 指令,规定了预包装产品的标称数量规则。 https://tinyurl.com/3sn3tc75
(5) 第 391/1980 号总统令。 除 EEC 类型外的预包装体积或质量的计量学科。文本于 8.2.18 更新。規例。 https://bit.ly/3iulyn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