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07/2026
- 发表者: 玛塔
- 类别: 问题和答案
亲爱的东高律师,
我们的食品企业因怀疑部分批次产品不符合微生物标准而被下达召回令。进一步的调查和分析表明,这些怀疑完全没有根据。由于许多网络媒体以危言耸听的语气报道了此事,我们已提交更正请求。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更正内容与原文分开发表,这种做法令我们无法接受。我们该怎么办?
非常感谢, [签名信]
国际食品法博士达里奥·东戈 (Dario Dongo) 律师回答
Il 纠正权 它是在战后立即成立的—— 法 二月8 1948第 47 条,第 8 条——意大利立法者尚未着手更新该条款。 法规 至于网络交流,通常由未在法院注册的报纸进行管理。
La 法律 合法性和功绩论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些不足,但并未完全理解某些方面。 关键技术方面 在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时代,诽谤性新闻报道,如果没有直接相关人员的观点佐证,就会被保存下来,并被人们查阅数十年之久。
更正权的性质和法律价值
更正权并非仅仅是答辩权,而是一种 根植于个人身份和名誉权的主观法律状况最高法院在第 10690/2008 号判决[1]中已将每个人维护自身身份和名誉的利益定义为“根据宪法第二条所确立的关于保护人格及其所有组成部分的复杂性和统一性的原则,主观权利的地位”,其结果是,其每一处损伤这使得行使法律体系所提供的抑制性、补偿性和特殊救济措施成为可能。其中包括 1948 年第 47 号法律第 8 条所指的文书。
从运作角度来看,该机构具有可选性质:既包括an 多少 quomodo 请求的最终决定权在于认为自己受到伤害的人,此人拥有评估文字有害性质并确定更正内容的专属权利。对于主管主管而言,这种权力并非自由裁量权,而是…… 出版义务最高法院(判决书编号 23835/2010)[2] 明确指出,主任“负有实际义务,这对应于利害关系人的主观法律地位,其界限仅在声明或更正具有刑事相关性的情况下才能确定。“。
1948 年第 47 号法律第 8 条——经 1981 年第 416 号法律第 42 条修订[3]——规定了遵守以下规定: 强制性正式程序更正必须免费全文刊登,不得加任何评论,且篇幅不得超过三十行;报纸应在收到更正请求后两天内刊登;最重要的是, 在同一页面上,并使用相同的图形突出显示更正后的新闻报道最后这条处方表达了 信息等价原则根据该原则,将更正信息放在不同的页面或标题下既不足以也不恰当地满足相关方的权利。原因在于:更正信息必须尽可能地触达与原新闻相同的受众,且必须保持相同的可见性和感知即时性。
La 违反义务 不构成诽谤的从属违约。最高法院(第 13520/2017 号判决)[4] 已明确指出,这“就诽谤而言,这构成一项独立且不同的罪行。其根源在于侵犯了个人身份权,而个人身份权可以独立于荣誉和名誉而存在。因此,更正权可能会受到侵犯。 无论出版是否合法 鉴于其在身份权和个人名誉权方面的独立基础,因此产生了这一请求。
自主条款的不足之处
由此前提,经过严谨的逻辑推导,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发表另一篇文章 ——即使它包含了相关方的陈述,并且在案情方面也面面俱到—— 并不等同于履行纠正义务第 1152/2022 号法令 [5] 本身就规定:它们不能被视为等效,因此适合免除主管人员跟进该请求。 ex 第 8 条,仅发表另一篇包含受害方声明的文章;更正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具体程序进行。
La 比 这一点显而易见。另一篇文章独立存在:它可以出现在不同的日期和不同的版块,触及不同的读者群体,而最重要的是,它无法触及那些阅读过原文且没有理由去查看更新内容的读者。 它有缺陷。换句话说, 空间、视觉和语境上的接近性 错误信息与第 8 条正式程序旨在保障的纠正措施之间。
对网络报纸和欧洲视角的适用性
这些原则同样适用于网络报纸。最高法院联合庭——包括刑事庭(判决书编号 31022/2015)[6] 和民事庭(判决书编号 23469/2016)[7]——均已承认这些原则。定期注册的在线报纸与传统报纸的功能等效性因此,必须遵循同样的纪律和相应的保障措施。媒介形式无关紧要:重要的是新闻活动固有的公开披露目的,而与所采用的媒介无关。
基于此,都灵法院于2018年4月6日发布命令[8],认为1948年第47号法律第8条应成为“类比解释,能够使规则回应由此产生的保护需求技术发展因此,该条款“即使是指造纸厂原来如此也适用于由以下机构发布的文章: 在线报纸法院特别指出,这些报纸“必须确定 不同的整流方法能够确保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由此确定的方法包括公布更正文本——该文本由相关方准备,并在核实其符合三十行限制且不包含任何与犯罪相关的内容后——“每篇文章底部(通过网址识别)技术原理很明确:每篇在线文章都有一个唯一的地址(URL),通过该地址,文章可以独立地被索引、分享和访问,与其他任何网站上的内容都无关。只有将更正内容添加到特定文章中,才能确保任何访问原文的人——无论他们通过何种路径——都能立即看到更正内容,并且该更正内容与上下文紧密相关,并明确链接到被更正的内容。
欧洲法理学,特别是 欧洲人权法院(ECHR)一直重申名誉权和个人身份权的重要性,并强调两者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 阿克塞尔·施普林格公司诉德国 在2023年[9]的裁决中,欧洲人权法院重申,更正权的主要目的是使个人能够质疑已发布的与其相关的信息。法院认为,要求报纸文章更正并不侵犯出版商的言论自由,尤其是在更正旨在恢复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这进一步强化了更正义务是保护个人权利的合法且必要手段,并且此类更正的方式必须有效这一观点。
此外,该 新闻工作者职责概要 [10]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其第 9 条第“a”款明确规定,记者“即使没有具体要求,也应及时、适当地更正已发布后被证实不准确或不正确的信息。这项道德义务强化了法律义务,并强调了更正的必要性,更正不仅要及时,而且要清晰可见,并与原始出版物(包括在线出版物)的语境相符。
对另一个网址进行的更正不恰当
鉴于以上所述,再次重申:
- 更正内容必须在相同的可见条件下传达给相同的受众;
- 一篇独立的文章无法实现这一功能;
- 在数字环境中,参考单位是单个URL。
因此,一篇“更正”文章发布在了与原文不同的网址上。 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更正它至多只是自愿补充信息,并不足以免除报纸负责人因不遵守规定而承担的后果,而且很可能被法官评估为不存在或不完整的更正。 缺乏直接和即时的联系 原始新闻报道与不同网址上的更正内容之间的差异,破坏了信息等效原则和机构的补救有效性,这已被意大利和欧洲的判例法以及伦理原则所认可。
不遵守规定的后果
从制裁的角度来看,由于非刑事化,未能或不完全履行整改义务现在会受到处罚。 行政制裁 从 1.549 欧元到 2.582 欧元(1948 年第 47 号法律第 8 条最后一段)。 从民法角度来看,因为它是一种独立且单独的犯罪行为 鉴于原文可能构成诽谤,侵犯了个人身份权 赋予利害关系方行使禁止性救济、补偿性救济和特别救济的权利 由法律体系提供(最高法院第 10690/2008 号判决)[1]。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即使纠正措施执行得当,也只能起到修复作用,而无法消除已经造成的损害。诽谤会造成即时损害:纠正措施旨在防止有害影响的进一步扩散,而不是消除已经造成的损害。据此,最高法院(第1152/2022号判决)[5] 已裁定:公布更正声明并不会自动减少损害赔偿,因为必须对已发生的具体损害的相对影响进行具体评估。更何况,以不恰当的形式(例如在不同的网址上)进行的更正也无法对减轻损害起到任何作用。
危机管理与沟通
La 危机管理 食品安全和声誉问题需要特别的关注和特定的技能,也需要在定义和维护方面加以专门处理。 通讯 涉及的各个方面:
- “ 利益相关者 (监管机构、客户、消费者)
- 线下和线上报纸以及专业杂志的编辑部;
- 在线新闻聚合器;
- 社交网络上众多的博主和页面、群组管理员。
新闻聚合器、博客和社交网络实际上运作方式如下: 功放 初步报告通常源于有关存在风险产品(无论实际存在还是推测存在风险)的撤回或召回的公开通知。因此,必须追溯信息的原始来源以及权威机构的后续重申,以便对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信息进行更正、修正或补充,并进一步干预信息链下游,以促进信息的正确传播。
我们的团队 车费 (食品和农业要求)为各行业和大型零售集团提供危机管理及相关沟通方面的支持,在这两个领域拥有超过 30 年的专业经验。
和睦
达里奥·东戈
参考文献
[1]最高法院第三民事庭,2008 年 4 月 24 日,第 10690 号。
[2]最高法院第三民事庭,2010 年 11 月 24 日,第 23835 号。
[3] 1981 年 8 月 5 日第 416 号法律第 42 条(修订 1948 年第 47 号法律第 8 条)。
[4] 最高法院第三民事庭,2017 年 5 月 30 日第 13520 号命令。
[5] 最高法院第三民事庭,2021 年 6 月 24 日(2022 年 1 月 17 日)第 1152 号。
[6] 最高法院,联合刑事庭,2015 年 1 月 29 日(2015 年 7 月 17 日判决),第 31022 号。
[7] 最高法院,民事联合庭,2016 年 11 月 18 日,第 23469 号。
[8] 都灵法院,2018 年 4 月 6 日的命令。
[9] 欧洲人权法院, 阿克塞尔·施普林格公司诉德国2023年1月17日判决。
[10] 记者职责合并文本,第 9 条,a) 款,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https://www.odg.it/testo-unico-dei-doveri-del-giornalista/242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