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香味的松露?

亲爱的东高律师,

我寄给你一罐“松露干片”的标签,配料表中列有:“夏季松露干(块茎99%是天然香料”。这类产品可以添加人工香料吗?

非常感谢, [签名信]


条例 (EC) No. 1334/08,即所谓的 食品调味剂法规第 4 条对“香料的一般使用条件 或具有调味特性的食品配料“:

  • 仅可用于食品中或食品上 香味 或具有以下调味特性的食品配料 术语:
    a) 根据现有科学数据,不会对消费者健康构成风险;
    b)
    它们的使用不会误导消费者'(第 4 条)。

添加人工香料 到产品的基础根据欧洲法律,松露是正式允许的,前提是遵循一般原则。 非欺骗 两者都符合预期 食品 调味剂法规 (欧盟第1334/08号条例,第4.1.b条),均来自 食品信息条例 (欧盟第 1169/11 号条例,第 7 条)。

Nel caso规格然而,该产品提高了 严重关键问题 在我看来,这损害了对上述法规以及《消费者法典》(206/05 号立法法令及其后续修正案)的遵守。

面额与实际成分之间的差异

该产品以以下名称展示: 松露干片并列出了配料:“夏季干松露(块茎 Vitt.) 99%,香气'。

的名称 “夏季干松露”指的是一种由以下成分组成的食物:  本产品采用经干燥处理的松露制成,不添加任何与松露天然成分无关的添加剂。消费者看到这个名称,期望购买的是一款纯正的单一成分产品,即通过简单地脱水菌类生物质而制成的产品。

含有1%的香气 人造 ——如果没有“天然”或“天然松露”这样的具体说明——这与销售名称完全矛盾,因为它构成了一种…… 差异 之间:

a) 所宣称的性质 产品, “松露干片”;

b) 产品的真实性质“夏季松露干”+人工香料。

销售面额

欧盟第1169/11号条例第17条规定了以下标准: 食物的名称并规定如下:

  • la 合法名称 (根据联邦或国家法律规定)
  • 如果后者不存在,那么 通常面额;
  • 如果没有法定名称或常用名称, 描述性面额.

“夏季干松露”这个名称是一种 描述性面额 根据欧盟法规 1169/11 第 17.1.c 条,该产品被描述为由干松露组成,没有提及任何添加剂、调味剂或对原始基质的修改。

添加人工香料 使这种面值得以体现 误导性和不合规 第17条规定:

  • 它不够精确。 使消费者能够“了解食品的真实性质”(第 17.1.c 条),却忽略了该产品已添加人工香料的事实;
  • 误导 根据实际成分分析,这表明它是干松露。 而该产品含有一种香气,这种香气会显著改变其感官特性。

配料表并不能解决这一矛盾。

“香气”一词的存在 仅凭配料表中的信息不足以解决名称与实际成分之间的差异,原因如下:

a) 信息层次结构原则食物的名称构成了主要信息 这指导消费者的选择,并被认为是 忠实描述 产品性质决定了产品的性质。虽然配料表是必需的,但它的作用是次要的、更详细的,只有少数消费者会查看。因此,产品名称在塑造消费者预期和购买决策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

b) 感知不对称普通消费者看到“夏季干松露”这个词,会期待得到一种产品。 天然完整的不含任何添加剂。配料表中“人工香料”一词字体很小,位置也不显眼。 未纠正 名称所营造的期望,尤其因为消费者并不知道香气——即使含量极低—— 主宰 产品的感官体验;

c) 违反不欺骗原则:第 1169/11 号欧盟条例第 7.1.a 条禁止食品信息具有误导性。至于食物的特性,特别是…… 自然身份、属性、 组成“松露干片”这个名称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产品只含有松露干,而实际上它添加了人工香料。这种差异 它无法治愈。 仅仅在配料表中显示香味即可,因为名称仍然具有误导性。

夏季松露和感官操控

Il 块茎 Vitt.(夏季松露或 焦区)è 最不值钱的松露 在意大利允许贸易的物种之列(第752/85号法律)。其特点是…… 淡淡的香味黑松露(scorzone)常被描述为“蘑菇味”或“草本味”,但其香气强度远不及珍贵的黑松露(黑色素菌 Vitt.)或白松露(大块茎 Pico),其价格可能高出十倍或二十倍(Dongo,2026a,2026b;Dongo 等人,2023)。

添加1%人工香料 拥有显而易见的目的 的:

  • 掩盖感官特性 所用物种的气味,使产品散发出一种不属于该物种的气味。 块茎;
  • 模拟芳香特性 这是更珍贵的松露的典型特征,导致消费者认为该产品的质量与真正的松露不同;
  • 弥补挥发性化合物的损失 由于干燥作用,并未采用更高质量的原材料或更环保的生产工艺;
  • 迷惑消费者 关于松露的真实身份,利用了人们的期望,即标有“松露”字样的产品具有珍贵品种的典型香气。

本质上,它是一种 感官掺假 该 伪造 消费者对所用松露的种类和质量的认知,违反了透明度和商业公平的原则。

临时结论

“夏季干松露”这个名称 适用于含有 人工香料 作者认为,这构成了一个 违反 依据(欧盟)第 1169/11 号条例第 7 条和第 17 条。在不排除以下假设的情况下,该犯罪行为可能构成商业欺诈罪(《刑法典》第 515 条)。

为确保合规性 根据欧洲法律,产品名称应准确描述其性质和成分,例如: “风味夏季松露干果”。

值得一提的是,食品名称必须与产品数量显示在同一视觉区域内(欧盟法规第 1169/11 号,第 13.5 条)。

达里奥·东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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