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06/2026
- 发表者: 玛塔
- 类别: 问题和答案
亲爱的东高律师,
我们这家大型零售集团正准备审查部分自有品牌的纸板食品展示盒,这些展示盒将用于店内陈列。我们想知道,如果仅在展示盒上印有制造商的联系信息,制造商是否就符合PPWR的要求。
非常感谢,[签名信]
欧洲食品法博士达里奥·东戈 (Dario Dongo) 律师回答
(欧盟)2025/40 号条例(1)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 文件) 废除并取代指令 94/62/EC (2)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自2026年8月12日正式生效之日起,欧盟委员会已发布具体指南(3)和“常问问题'(常见问题解答)(4)然而,迄今为止,这些并没有解决一些解释上的疑问。
“包装”的定义
PPWR 定义了一个 填料就本文而言,(5)如下:
- “无论其由何种材料制成,旨在供经济经营者用于盛装、保护产品,使其能够被处理、交付或展示给另一经济经营者或最终用户,并且可以根据其预期功能、组成材料和设计,通过包装形式加以区分的物品,包括:
- 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用于盛放、支撑或保存产品所必需的物品,但并非产品的组成部分,并且打算与产品本身一起使用、消耗或处置;
- a)项所述物品的组成部分和附件元件,集成到该物品中;
- a)项所述物品的附属元件,直接附着于产品或与产品组合,具有包装功能,但并非产品的组成部分,且拟与产品一起使用、消耗或处置;
- 设计用于在销售点灌装并用于该目的以分发产品的物品,也称为 “服务包装”“。
委员会的指导方针明确规定,物品的分类必须始终以第 3.1.1 条中的一般定义为基础,而条例附件一中所载的示例清单仅具有指示意义,这与欧洲法院根据《公共采购指令》确立的判例法一致。
该法规未包含《公共工程和残疾人法》(PPWD)中已有的一些定义,例如“初级包装','二级包装'和'三级包装' – 指的是以下类别:(6)
- 包装出售包装设计使得产品和包装在销售点构成一个完整的销售单元,供最终用户选择;
- 多重包装:一种包装设计旨在在销售点构成一定数量销售单元的组合,无论该销售单元组合是否以这种方式出售给最终用户,或者该包装是否用于…… 方便在销售点补充货架商品或 a 创建存储或配送单元并且可以从产品中去除而不改变其特性;
- 运输包装:为方便搬运和运输一个或多个销售单元或一组销售单元而设计的包装,以避免产品在搬运和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坏,但不包括公路、铁路、海运和空运的集装箱。
该 参展商 因此,根据《包装和包装条例》(PPWR),它们属于多件包装,因为它们将多个销售单元组合在一起,以便在销售点进行展示和货架补货。如果展示架放置在托盘上,则该托盘必须归类为运输包装,并适用单独的要求。
“制造商”的定义
这 '工厂'是经济运营商,定义为 “生产包装或包装产品的自然人或法人”。 然而,
- “如果一个人 物理或法律 包装设计或制造 或包装产品 使用您自己的姓名或商标,
- 无论包装或包装产品上是否可见其他商标,
- “制造商”指这样的人 物理或法律上的。 除客户为微型企业(7)且其供应商设立于同一成员国(8)这一唯一情形外。
因此,必须考虑两个因素:
- 操作人员在包装设计和/或制造中的作用;以及最重要的是
- 所有权 姓名和/或 该 标记 商业的 包装上显示.
欧盟指南明确指出,当包装上印有名称或商标时,相应的所有者被推定为“制造商”,因为他在与供应商的合同关系中拥有决定权,因此也能够决定包装的特性。
请注意,PPWR 提供的制造商定义意味着存在以下情况: 单一制造商 在供应链中,无论是包装材料的生产商,还是包装上出现的名称或商标的所有者,视情况而定。
同样的准则表明,对于销售包装和多件包装,制造商是“通常情况下' 执行最终加工阶段的操作人员和 里皮 产品包装。例如 假定 然而,它的运作方式是 剩余的 并符合品牌标准:
- 如果是自有品牌展示,由食品行业或代工包装商填充,则展示品牌的拥有权优先。无论包装上是否可见其他商标“。
这一点仍存在争议:欧洲零售和酒店协会(欧洲独立零售协会、欧洲合作社协会、HOTREC)已要求欧盟委员会进一步澄清,并指出分销商通常不会规定包装除图形元素之外的技术规格。
在另一种情况下 包装免费 un 姓名或 un 标记 从商业角度来看,“制造商”的角色既可以指供应商(即实际生产包装的人),也可以指将包装产品投放市场的实体。决定性标准在于确定下订单并决定包装设计规格的实体。
“供应商”和“生产商”的定义
这 '供应商(9)供应商是指向制造商提供包装或包装材料的自然人或法人。(10)供应商必须向制造商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以证明包装和材料的合格性。
这 '制片人' 改为定义为:(11)
- 无论采用何种销售技巧,甚至通过远程合同,以下条款均适用于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
- 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在成员国境内设立机构,并首次从该成员国境内提供运输包装、服务包装或初级生产包装,无论该包装是一次性包装还是可重复使用包装;或
- il 工厂L'进口商 o il 经销商 在成员国境内设立, 首次提供 从该成员国的领土内,并在同一领土内。 包装产品 采用除a项所述包装以外的其他包装);或
- 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在成员国或第三国设立机构,并首次在另一成员国境内直接向消费者提供运输包装、服务包装或初级生产包装(无论是一次性包装还是可重复使用包装),或以不同包装包装的产品;
- 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在成员国设立机构,并首次在另一成员国境内直接向包装产品用户(不包括第 (c) 点所述包装产品的用户)提供包装;或
- 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在成员国设立,并且拆开包装产品,但并非最终用户,除非另一人是第 (a)、(b)、(c) 或 (d) 点中定义的生产者。
Il 制片人据悉,该机构负责支付各成员国包装废弃物的收集和回收费用。(12) 该指南明确规定,对于销售包装和多层包装,必须通过包装标识来识别生产商。 填补了:是指首次在最终成为废弃物的成员国提供包装产品的经营者。对于参展商而言,该成员国通常与销售点所在成员国一致。如果已在一个成员国缴纳了生产者责任延伸(EPR)费用,而包装产品随后在另一个成员国首次提供,则必须退还已缴纳的费用。
包装上的制造商标识
I 制造商 必须在包装上标明——或者在二维码或其他数据载体上标明,或者在随附文件中标明(如果无法直接粘贴)—— 个人姓名或公司名称商品名称或注册商标,以及邮寄地址 并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使用电子联系方式。(13)
包装上也必须印有 识别元素 (型号、批号或序列号)。(14)因此,根据《产品专利条例》(PPWR),这些标识必须是制造商的标识——在本例中,即拥有该商标的分销商的标识——而不是展示材料生产商的标识。
结论
纸板展示架被视为多个包裹。如果它们带有名称或 标记 商业用途,相应的所有者——在本案中即为…… 经销商 被认定为 工厂 并且拥有 责任 为确保相关包装符合《包装材料使用条例》(PPWR)的要求,尤其是在可持续性和标签方面,(15)通过合格评定、技术文件和欧盟合格声明。(16)
因此,“制造商”不一定是制造包装的自然人或法人,而是——在有商标的情况下——是商标的所有者,或者——在没有商标的情况下——是订购包装并决定包装设计规格的人。
Il 经销商 通常情况下,也承担着“制片人对于相同的展示品,例如多个包装首次在成员国(即灌装后)于销售点提供,而这些包装最终会成为废弃物。然而,在跨境供应中,首次在目的地成员国提供才具有意义,并适用上述的缴款补偿机制。
是不是 因此 够了也不正确, 报告 关于参展商 材料制造商的唯一参考资料根据《包装和包装条例》(PPWR)第15.6条的规定,必须列出制造商的联系方式。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必须列出拥有该商标的分销商的名称。包装供应商的地址无需注明,除非在极少数情况下,该供应商可以被认定为“制造商”(例如,展示架)。没有徽标',即供应商位于同一成员国的微型企业客户)。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 多重包装 将于1月1日起生效 2030,也是 最大空隙率 其中 50% 由灌装运营商收取 (17),以及统一的垃圾分类标签(18)其中不包括运输包装。
热忱
达里奥·东戈
参考文献
(1)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24 年 12 月 19 日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欧盟)2025/40 号条例,修订了(欧盟)2019/1020 号条例和(欧盟)2019/904 号指令,并废除了 94/62/EC 号指令。 http://data.europa.eu/eli/reg/2025/40/oj
(2)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1994 年 12 月 20 日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 94/62/EC 号指令。合并文本:2018 年 7 月 4 日。 http://data.europa.eu/eli/dir/1994/62/2018-07-04
(3)委员会公告 C/2026/3084,《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欧盟)2025/40 号条例指南文件》(OJ C 10.6.2026)。英文原版经公告 C(2026) 2151 final 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批准。
(4)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PPWR)——常见问题解答,第 1 版。欧盟委员会环境总司,2026 年 3 月 30 日。 https://environment.ec.europa.eu/publications/faq-packaging-and-packaging-waste-regulation-ppwr_en
(5)参见(欧盟)2025/40 号条例第 3 条第 1 款第 1 项 a)、b)、c) 和 d) 项。该款第 1 项 e)、f) 和 g) 项还考虑了与本案无关的其他情况(在销售点灌装的一次性用品、单剂量饮料包装)。
(6)参见(欧盟)2025/40号条例第3条第1款第5、6和7点
(7)根据 2003/361/EC 号建议,微型企业是指雇用人数少于 10 人,且年营业额或年度资产负债表总额不超过 2 万欧元的企业。
(8)参见(欧盟)2025/40号条例第3条第1款第13点
(9)参见(欧盟)2025/40号条例第3条第1款第16点
(10)参见第 16 条。 1,第2025 条。 (欧盟)40/XNUMX
(11)参见(欧盟)2025/40 号条例第 3 条第 1 款第 15 项。“分销商”的定义是指供应链中除制造商或进口商之外,将包装投放市场的自然人或法人(第 3 条第 1 款第 18 项)。
(12)参见第 45 条。 1,第2025 条。 (欧盟)40/XNUMX
(13)参见第 15 条。 6,第2025 条。 (欧盟)40/XNUMX
(14)参见第 15 条。 5,第2025 条。 (欧盟)40/XNUMX
(15)参见(欧盟)2025/40号条例第15条第1款和第5-12条。
(16)参见(欧盟)2025/40号条例第38条和第39条以及附件七
(17)参见第 24 条。 1,第2025 条。 (欧盟)40/XNUMX
(18)参见第 12 条。 1,第2025 条。 (欧盟)40/XNUM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