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成分的产地标识

亲爱的达里奥,

我不确定如何正确地报告小麦产地与意大利面标签上印有意大利国旗或其他“意大利制造”标志的产品信息不符。字体应该多高?

谢谢,桑德罗

国际食品法博士达里奥·东戈 (Dario Dongo) 律师回答


亲爱的桑德罗,

il 法规 (EU) 编号1169/2011 关于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第26.3条规定:当食品的原产国或产地已标明,且与主要成分的原产国或产地不同时:
(a)还应标明该主要成分的原产国或产地;或
b) 主要原料的原产国或产地与食品的原产国或产地不同。
.

Il 法规 (EU) 2018/775 – 根据 (EU) 第 1169/2011 号条例第 26.3 条 – 规定了在食品原产国已声明但与主要成分的原产国或产地不一致的情况下,提供消费者信息的条件、豁免和方法。

主要成分的产地或来源说明

根据第2条(主要成分的原产国或产地标识) 条例 (EU) 2018/775:

“如果主要原料的原产国或产地与食品的原产国或产地不同,则应注明:

a) 参照以下其中之一 地理区域:

(i)“欧盟”、“非欧盟”或“欧盟和非欧盟»; 或者

II) 一个地区或任何其他地理区域 在不同的成员国或第三国之间,如果根据国际公法有明确定义,或者对于一般的、理性知情的消费者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或者

(三)粮农组织渔业区,或根据国际法有明确定义的海洋或淡水水体,或一般理性知情消费者能够清楚理解的海洋或淡水水体;或

IV) 一个或多个成员国或第三国;该

(五)成员国或第三国境内的某个区域或任何其他地理区域,且该区域或地理区域能够被一般理性消费者清楚地理解;或

(六)原产国或产地,按照适用于主要成分的欧盟具体规定;

b) 或通过 措辞 其内容如下:

“(主要成分名称)是否来自(食品的原产国或产地)”或具有相同含义的表述 对消费者而言的意义.

指示模式

至于 指示模式 根据以上信息,第 3 条(信息的呈现欧盟第2018/775号条例规定:

  • 信息以粗体显示。 尺寸 不逊于那些 提供 根据(欧盟)第1169/2011号条例 强制性信息 在食品标签中,中线(字母 x)的最小高度等于或大于 1,2 毫米。或者,对于最大表面积小于 80 平方厘米的包装或容器,中线高度等于或大于 0,9 毫米(欧盟法规第 1169/11 号,第 13.2 条和附件 IV)。
  • “如果食品的原产国或产地以文字标明,则该信息(……)应与食品原产国或产地的标明出现在同一视野范围内,并且所用字符的中部(x 高度)至少应为食品原产国或产地标明所用字符中部(x 高度)的 75%”。;
  • 如果原产国 或者食物的产地 它没有用文字说明,而是提供信息。 假如 (…) 出现在 相同的视野 食品原产国或产地的标识.

比喻性的地理指称

如果 出生国家 食物通过以下方式表示: 或其他图形或符号表示,根据(欧盟)2018/775 号条例第 3.3 条,条例第 2 条所指的信息须符合以下要求:

  • 相同的视野 (即,包装上标明食品产地的同一面或同一区域);
  • 最小字符高度 与欧盟第1169/11号条例规定的标签强制性信息要求相同。也就是说,字母“x”的高度>1,2毫米,或者对于表面积小于80平方厘米的包装,高度>0,9毫米。

临时结论

如果食品的原产国用图形或符号表示,例如国旗,则主要成分的不同来源或产地必须在标签的同一视觉区域内用文字标明——在(欧盟)2018/775 号条例第 2 条规定的各种选项中——字体高度不得小于标签上强制性信息规定的最小高度。

迄今为止,欧盟委员会或成员国主管当局(或英国)均未发布任何指南,建议使用大于既定最小字体大小的字体。

此外,上述法规的具体性和详细性,使得监管机构没有留下任何宽泛解释的空间。在这方面,值得一提的是欧洲食品饮料协会(FoodDrinkEurope)、初级食品加工商协会(Primary Food Processors,简称PFP)和欧洲商业协会(EuroCommerce,2020年)发布的行业指南。

真诚的,

达里奥

照片 吉乌西·博拉西 su Unsplash

参考文献

  • 欧盟委员会2018年5月28日第2018/775号实施条例,制定了关于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169/2011号条例第26条第3款的适用规则,涉及食品主要成分原产国或产地标识规则。合并文本:2019年9月6日 http://data.europa.eu/eli/reg_impl/2018/775/2019-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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