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2/2026
- 发表者: 玛塔
- 类别: 问题和答案
亲爱的东高律师,
我想请您澄清一下,如果销售带有不符合现行法规的食品标签的供应商品牌产品,分销商(无论是大型零售商还是有组织的经销商)应承担哪些责任。
非常感谢,莱昂纳多
法规 (EU) 1169/11, cd 食品信息条例第 8 条引入了关于食品标签的创新责任制度,该制度涉及产品销售所依据的商标的所有者(即非欧盟产品的进口商)和分销商,无论食品是以自有品牌还是第三方品牌销售。
分销商对食品标签的责任
Le 经销商的责任 关于食品标签是否符合现行法规的案件,主要分为两类:
- 主要责任 关于消费者信息,其中分销商是产品销售品牌的拥有者(自有品牌或MDD,分销商品牌);
- 并发责任如果负责的运营者是不同的实体(例如 IDM、品牌行业),则因未能监控遵守消费者信息规则而受到处罚。
主要负责自有品牌标签
负责的运营商 食品信息:
- 是 '与操作员 姓名或 哪个 企业名称 该产品在欧盟市场销售;或者,如果该运营商未在欧盟设立机构,则由进口商在欧盟市场销售。'(欧盟条例 1169/11,第 8.1 条);
- 有 鸽子 确保“食品信息的存在和准确性,应符合适用的食品信息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规定的要求。'(欧盟法规 1169/11,第 8.2 条)。
实际上, 商标所有者 食品销售商必须在标签上标明其名称或公司名称及地址——即使该产品已经过检验。 由第三方制作 ——并承担起 主要责任 关于消费者信息。
对其他品牌标签的共同责任
Il 食品信息条例 (欧盟)第1169/11号也引入了 经销商的共同责任 关于带有其他品牌标识的产品的食品标签的法律合规性:
- “不影响食品信息的食品经营者,不得供应其根据作为专业人士所掌握的信息而知道或者认为不符合适用的食品信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食品。'(欧盟法规 1169/11,第 8.3 条)。
因此,欧洲立法者承认了现代分销在市场供应中的主导作用,并赋予其…… 警惕义务 应当注意的是,行使这项权利时,应秉持与当前历史时期适用于参考领域的最佳科学和经验相当的专业严谨态度。
这一监管趋势在以下方面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一般产品安全法规 (欧盟)2033/988 号条例规定了分销商的责任风险分析 对于其销售的非食品产品,还会考虑从供应商处收到的标签和技术数据表。
制裁制度
Le 行政处罚 意大利对分销商未能监督供应商品牌标签的合法合规性所规定的处罚,与对责任经营者所施加的处罚相比,显得微不足道:
- “除非该行为构成刑事犯罪,除本条例第 8 条第 3 款所述的负责人外,任何食品经营者,如违反该款规定,供应其明知或根据其作为专业人士所掌握的信息推断不符合适用的食品信息法律和相关国家规定的食品,应受到行政罚款,罚款金额为 500 欧元至 4.000 欧元。 (第 231/17 号立法法令,第 4.1 条)。
然而,必须特别注意那些违反标签规则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况。 罪行 例如商业欺诈,尤其重要,因为它还会导致实体根据第 231/01 号法令承担行政责任。
结论
Il 实体零售和电子零售 如今,零售业是食品和消费品供应领域无可争议的主导力量,也是与消费者联系最紧密的行业。因此,欧洲立法者针对分销商引入了责任制度,规定其有义务监督所售商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即便这些商品是供应商自有品牌的产品。
我们的队伍 它可供那些打算通过应用抽样规程,以系统化的方式履行这些责任的运营商和分销集团使用,并且 合规性检查 基于风险分析,按照以下逻辑 尽职调查 旨在预防风险,并确保对消费者保持最高程度的透明度。
热忱
参考文献
-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1年10月25日关于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的(EU)第1169/2011号条例,修订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第1924/2006号和(EC)第1925/2006号条例。合并文本:2025年1月4日 http://data.europa.eu/eli/reg/2011/1169/2025-04-01
-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23 年 5 月 10 日关于一般产品安全的 (EU) 2023/988 号条例,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EU) 1025/2012 号条例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EU) 2020/1828 号指令,并废除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2001/95/EC 号指令和理事会第 87/357/EEC 号指令 http://data.europa.eu/eli/reg/2023/988/oj
- 2017年12月15日第231号法令。关于违反欧盟第1169/2011号条例(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以及国家立法与欧盟第1169/2011号条例和欧盟第2011/91/EU号指令相适应的制裁措施。文本于2024年7月13日在Normattiva网站更新。 https://www.normattiva.it/uri-res/N2Ls?urn:nir:stato:decreto.legislativo:2017-12-15;231
- 8 年 2001 月 231 日第 11 号立法法令。根据 29 年 2000 月 300 日第 08 号法律第 08 条的规定,规定了法人、公司和协会(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的行政责任。文本于 2025 年 XNUMX 月 XNUMX 日在 Normattiva 上更新。 https://www.normattiva.it/uri-res/N2Ls?urn:nir:stato:decreto.legislativo:2001-06-08;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