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和食品标签欺诈,非典型案例

L众所周知,商业欺诈(《刑法》第 515 条)是与所谓的民法犯罪相对应的犯罪。 'aliud pro alio'. 也就是说,销售一种产品(或服务)在客观上不同于所承诺的,并且价值低于所承诺的。 在假冒食品的销售中很明显,但也可以在一些非典型情况下进行配置,例如下面提到的那些:

1) 法定名称,不合规

市场上最常见的欺诈案例之一是销售的食品在成分和制备方法、化学物理特性或感官特性方面不符合特定法规规定的标准(欧洲或国家)使用法定名称代替。 最常见的假设是初榨和精制橄榄油的混合物作为特级初榨出售,但案例历史可以延伸到一些不符合法令中分别规定的要求的烘焙糖果产品和熟食产品。 22.7.05 和 21.9.05。

2)O强制性清单中成分的使命

成分表本身的不完整构成了具体的行政违法行为。 然而,一个a 商业欺诈o, 在哪里省略 证明 功能性赋予产品比实际产品更高的价值. 当这伴随着类型的错误声明时更是如此 '摆脱 ...' (例如,不含防腐剂,在包含防腐剂但未在列表中提及的产品中)。

还应强调与成分清单不完整有关的另一种刑事犯罪风险,这种风险发生在未提及成分存在的情况下。 过敏原ci (受伤或误杀,如果易受伤害的消费者发生病理反应)。

3) 在标签上注明所用成分以外的成分。 同上

值得注意的是,在标签上虚报成分的“感知价值”大于所使用的各种原材料的情况下,欺诈罪的证据几乎是无敌的。 最重要的一个例子是,虚假声明在烘焙产品中使用特级初榨橄榄油,而不是用果渣油或油籽制成。

4) I表征成分,失败或虚假声明数量行动

二十多年来,一直有义务指定标签或广告中提到的产品特征成分的数量(前任。 松露味油中的松露) 或通常与产品类别相关联(例如牛轧糖中的杏仁)。

失败 标示特征成分的数量(以相对于引入的原材料总量的百分比表示)将受到具体的行政处罚。 除非在虚假声明的情况下或在下面列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提供实际价值较低的商品来推断欺诈消费者的意图.

5) 成分表,见重量顺序的变化

如果成分没有按照重量的真实递减顺序报告 - 特别是,当 由此得出一个错误的 rappresent更有价值的行动 食物的成分—— 可以配置商业欺诈罪。

同样在这种情况下,如上面第 2 点中提到的那样,值的客观差异 - 重量和经济 - 构成证明 几乎无敌.

6) 错误的起源

关于与不真实地理参考相关的商业欺诈犯罪的投诉屡见不鲜。 然而,在这方面,有必要保留以下概念 起源 食品(即产品最后一次实质性转变的地方)e 出处 原料。

票价团队(“食品和农业要求”) 将技术科学技能与食品法的技能相结合,其明确目的是保证一丝不苟和阿里斯代伊 与不合规相关的风险 标签 和广告。

达里奥·东戈



Transla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