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规 1169/2001 的换位。 该法案目前正在参议院审议

28 年 2016 月 2015 日,参议院开始审议包含“授权政府转换欧洲指令和执行其他欧盟法案 - XNUMX 年欧洲代表团法”的法案。 中的一个 将共同体立法转化为国内法的两项立法文书 法律没有规定。 24.

在这里,对文本的审查将仅限于 S.5 法律草案的第 4 条(在议事厅讨论的文本中已经是第 2345 条),其中包含“授权政府使国家立法适应法规的规定(欧盟)名词。 1169 年 2011 月 25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的 2011/XNUMX1,以及 2011 年 91 月 13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指令 2011/XNUMX / EU,涉及允许识别食品所属批次的条款或标志2”。 商会批准的文本未作修正。 在参议院,相关条款很可能与政府提出的原始条款相同或几乎相同。

第 5 条由尽可能多的段落组成。

第 1 款:“政府受权在本法生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采用第 31 号法第 24 条所述的程序。 2012,在征得议会主管委员会的意见后,一项或多项立法法令使国家立法适应条例 (EU) no. 的规定。 234 年 1169 月 2011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的第 25/2011 号指令,以及 2011 年 91 月 13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2011/XNUMX/EU 号指令,关于可以识别食品所属批次的品牌,也可以通过可能废除与欧洲立法明确管辖的事项有关的国家规定”。

因此,政府受权根据第 234 号法律规定的程序发布法令。 2012 年第 2 号法令,为此目的在紧随其后的第 XNUMX 段中进行了调整,以使国家立法适应欧洲立法制定的关于消费者食品标签和信息的规定。

有关该主题的欧洲立法中的主要参考资料是预先制定的法规 (EU) 编号。 1169/2011,关于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修订了现有的法规和指令,以及 2011 年 91 月 13 日的指令 2011/XNUMX / EU,涉及允许识别其批次的措辞或品牌属于食品。

第 2 款:“第 1 款所述的法令是根据部长理事会主席和经济发展、卫生和农业、食品和林业政策部长的提议,经与经济和财政部长的同意,通过与司法部长,但须遵守国家、地区和特伦托和博尔扎诺自治省之间关系常设会议的意见”。

在行使立法倡议时,部长理事会主席将得到几位部长的支持:经济发展部长、卫生部长和农业政策部长,并与经济部长和司法部长达成协议。 第 1 款规定的合规期限为法律生效之日起十二个月。 立法法令将在获得州-地区会议的意见和获得主管议会委员会的意见后通过,即使没有明确说明而是外来的。

第 3 款。“在行使第 1 款所述的授权时,除第 32 条所述的一般原则和标准外,政府还必须遵守3 24 年 2012 月 234 日的法律,n。 1169,特别是以下原则和具体指令标准: a) 在执行现行欧洲立法规定的通知程序后,在总部标签和生产工厂地址上的强制性说明,或者,如果不同,包装,以保证向消费者提供正确和完整的信息,并由控制机构更好和直接地追溯食品,也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健康,以及在任何情况下可以替代提供此指示通过文字、商标或等效代码,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轻松追踪生产总部和地址,或者如果不同,则可以追踪包装工厂; b) 在不影响现行犯罪类型的情况下,对违反(欧盟)第 2011 号条例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调整国家处罚制度。 XNUMX/XNUMX 到相关的执行法案和国家规定,确定有效的、具有劝阻性和相称的制裁措施,将实施行政制裁的权力下放给国家,以便有一个单一的制裁参考框架并允许其在国家层面的统一应用,作为主管行政机构,由农业、食品和林业部农产品质量保护和制止欺诈中央监察局(ICQRF)认定政策,避免与其他当局重叠,不影响竞争和市场管理局根据现行立法的权力以及负责确定违规行为的机构的权力”。

法号234/2012 规定了行使授权的一般原则。 这些都辅以具体的原则和标准。 商会研究部起草的档案显示,a) 项规定强制提供生产总部或包装工厂,如果不同,则仅涉及国家食品生产。 所阐述的目的论元素既是为消费者提供信息的元素(以至于通过文字、商标或代码来弥补标签的可能性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允许轻松追踪企业的总部或地址),以及监管机构对健康的有效保护。

政府报告提醒我们,这些措施无论如何都要遵守“正确的欧洲授权程序”(?)4 而且,无论如何,它们与正在进行的争端无关。 关于 b) 条,设想修订制裁纪律,将其权限集中在农业政策部农产品质量保护和制止欺诈的中央监察局部门。 政府报告指出,违法行为的确定继续下放到各个主管公共机构(直接或委托),但该部门将在州一级规范实施制裁,避免现在抱怨的地区间差异。

第 4 款。“在第 1 款所述的每项法令生效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政府按照其中规定的程序并遵守第 3 款所述的原则和指令标准XNUMX、可以对同一法令颁布纠正性规定和补充规定”。

这现在是一个风格条款,用于对所采取的措施进行批判性审查。

第 5 款:“本条的实施不得对公共财政造成新的或更大的负担,因为有必要提供现行立法规定的人力、工具和财政资源”。

考虑到所处理事项的复杂性以及无法确定任何财务影响,对于第 1 段中提到的每项立法法令计划,相应的技术报告强调了对公共财政余额的影响。 如果一项或多项法令规定了新的或更高的收费,但在其范围内没有得到补偿,则根据第 17 条第 2 款第 31 号法律作出规定。 2009.

政府法案所附的技术报告指出,授权对涉及食品标签和展示的授权标准没有任何影响,这些活动由私营部门进行,因此不涉及费用由公共财政承担。 同一份报告阐明,公共实体的义务,特别是关于制裁制度的义务,落在已经配备必要资源来履行设想职能的机构身上。 因此,鉴于技术报告的上述指示,它没有意见可作。

布鲁诺·诺比尔

注意:

1 法规 (EU) 编号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 1169 年 2011 月 25 日颁布的关于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的第 2011/13 号指令于 2011 年 13 月 2014 日生效,自 13 年 2016 月 XNUMX 日起适用于关于标签、展示的规定和食品广告,并将于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起适用于有关营养标签的规定。 当时,经济发展部用自己的说明强调了这一点。 法规的一些主要变化:

强制性信息的可读性:为了提高标签上提供信息的可读性,为强制性信息规定了最小字体大小,设置为 1,2 毫米(<80 平方厘米的包裹除外 - 最小 2 毫米);

责任方:确定对食品信息的存在和正确性负责的经营者,即产品以其名称或企业名称销售的经营者,或者,如果该经营者未在欧盟成立,则为欧盟市场的进口商联盟;

营养标签:从 13 年 2016 月 100 日起强制执行,但可以自愿预期。 强制性声明涉及卡路里含量(能量)、脂肪、饱和脂肪、碳水化合物,特别是糖和盐,以主要视野(包装前)每 100 克或每 XNUMX 毫升或每份的数量表示,而可以自愿申报给定清单的营养素;

过敏原的指示方法:任何引起过敏的成分或佐剂必须出现在成分列表中,并明确提及定义为过敏原的物质名称。 此外,过敏原必须通过明显区别于其他字体、大小、样式或背景颜色来突出显示;

纳米材料 :成分中必须包含使用的纳米材料清单;

非预包装食品:同样对于零售贸易和集体茶点销售的食品,必须报告致敏成分的说明;

原产地指示:自 2015 年 XNUMX 月起,对新鲜猪肉、绵羊、山羊和禽肉强制执行;

在线购物:如果食品远距离销售,则必须在购买前提供标签上的大部分强制性信息;

使用的油脂:“植物油”或“植物脂肪”的指示已被取代,因为在成分中必须说明使用了哪种类型的油或脂肪;

其他需求: 关心我 解冻产品、肉或鱼肉和替代成分的组合.

2 2011 年 91 月 13 日的指令 2011/XNUMX / EU 涉及允许识别批次的条款或标记,被理解为食品的一组销售单位,在食品所属的几乎相同的环境中生产、制造或包装。 ,被理解为食品的一组销售单位,在几乎相同的情况下生产、制造或包装。 离开农场时不符合本指令规定的农产品: 出售或交付到储存、制备或包装中心; 发送给生产者组织; 或收集用于立即集成到制备或处理操作系统中; 在向最终消费者销售时,食品未预先包装、应购买者的要求包装或为立即销售而预先包装的食品。 在每种情况下,批次由相关食品的生产商、制造商或包装商或在欧盟内成立的第一个销售商确定。 食品采用预包装时,应在预包装上或随附的标签上注明上述说明。 如果食品没有预先包装,上述说明会出现在包装或容器上,否则会出现在相关商业文件上。 它们在所有情况下都以易于看到、清晰易读和不可磨灭的方式出现。 最后,当标签上出现最短保质期或最佳食用日期时,食品不得附有要求的说明,前提是日期应清楚且按顺序至少标明日期和月份。

3 Art.32: 欧盟法律实施授权的一般原则和指导标准: 1. 在不影响欧洲授权法确立的具体指导原则和标准的情况下,除了要执行的指令中包含的那些之外,第 31 条中提到的立法法令[行使欧洲授权法赋予政府的立法权力的程序] 被告知以下原则和一般指导标准: a) 直接有关的行政部门应按照最大限度地简化程序和组织方法和行使职能的原则,以普通行政机构执行立法法令;服务; b) 为了更好地与受立法影响的各个部门的现行法规进行协调,对法规进行了必要的修订,同时通过重组和简化法规,明确指出已废除的法规,在不影响行政简化程序或者委托事项的情况下; c) 根据欧盟第 14 条第 24 条之二、第 24 条之三和第 24 条之四,欧盟指令的转换行为不能规定引入或维持高于指令本身要求的最低水平的监管水平28 年 2005 月 XNUMX 日的法律,n。 246号【2005年简化和监管重组】; d) 除现行刑法规定的情况外,在必要时确保遵守立法法令中的规定,对违反法令本身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和刑事处罚。 只有在侵权行为损害或危及受宪法保护的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交替或联合实施刑事制裁,分别处以最高 150.000 欧元的罚款和最高 XNUMX 年的监禁。 在这种情况下,设想如下: 对危害或损害受保护利益的罪行处以罚款替代逮捕; 对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侵权行为处以逮捕和罚款。 在上述情况下,代替逮捕和罚款,第 53 条中提及的替代制裁以及 28 年 2000 月 XNUMX 日法令第 n. 274 [关于治安官刑事管辖权的规定,根据第 14 号法律第 24 条。 468],以及太平绅士的相对管辖权。 对于损害或危及本函所述以外的利益的侵权行为,预计将处以不低于 150 欧元且不超过 150.000 欧元的行政处罚。 在设想的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内,本信中指出的处罚是根据其程度确定的,同时考虑到每项侵权行为抽象地呈现的对受保护利益的不同潜在损害,犯罪者的特定个人品质,包括那些强加于预防、控制或监督的特定职责,以及侵权行为可能给犯罪方或他所代表的利益相关的个人或机构带来的经济利益。 如有必要,以确保遵守立法法令中的规定,还规定了额外的行政处罚,最多可暂停六个月,在最严重的情况下,最终剥夺行政措施产生的教职和权利,如以及在《刑法典》规定的范围内制裁附加处罚。 出于同样的目的,根据第 240 条[没收]第 XNUMX 和第 XNUMX 款规定的限制,设想强制没收服务于或意图实施行政犯罪或同一法令所设想的犯罪的物品, 刑法典[整条内容如下:在定罪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下令没收服务或注定要实施犯罪的物品,以及作为产品或利润的物品。 没收总是下令: 1。 构成犯罪代价的东西; 2. 物的制造、使用、运输、占有或销售构成犯罪,即使没有被宣布定罪。 第一部分和n的规定。 属于与犯罪无关的人的,不适用前款第一款的规定。 没有的规定。 如果该物品属于与犯罪无关的人,并且制造、使用、港口、拥有或销售可以通过行政许可]和 2 年 20 月 24 日法律第 1981 条[辅助行政处罚],则第 XNUMX 条不适用,n. 689 [对刑罚制度的修正],以及随后的修正。 在这封信中指出的处罚范围内,对于违反法令规定的行为,也有与现行法律已经针对同类违法行为和同等冒犯性 [原文如此!] 施加的处罚相同的附加处罚。 对于《宪法》第117条第4款所指事项(凡未明确保留给国家立法的事项,立法权归各地区所有),行政处罚由各地区决定;e) 对先前已由法律或法令实施的指令或法令进行修订的指令或其他欧盟法律的转化,如修订不涉及扩大受规管事项,则应通过对实施该指令或其他修订后的法律或法令进行相应修订的方式进行;f) 在起草第31条所述法令时,应考虑在行使授权之前可能发生的对欧盟指令的任何修订; g) 当不同行政部门之间存在职责重叠或涉及多个国家行政部门的职责时,立法法令应通过最适当的协调形式,尊重辅助性原则、区别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和忠诚合作原则,以及各地区和其他地方当局的职责,明确保障决策过程统一性、行政行为的透明度、速度、有效性和成本效益的程序,并明确责任方;h) 如果不同的转化期限不构成障碍,则涉及相同事项或涉及对同一立法行为进行修订的指令应通过一项立法法令予以实施;i) 确保意大利公民与其他欧盟成员国公民享有平等待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对意大利公民采取不利待遇。

4 仔细检查后,欧盟法规 1169/11 没有提供任何授权,只是提供了一个简单的通知。 看 http://www.ilfattoalimentare.it/sede-dello-stabilimento-govern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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