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 标签上的过敏原,最常见的错误

几年来,作者一直在处理有关过敏成分的消费者信息等问题。 以指令 2003/89 / EC 开始的欧洲规则已得到加强并整合到法规中 “给消费者的食品信息” (1). 但虚假信息至高无上,正如这篇对最常见的违反食品标签行为的简短回顾所证明的那样。

食品标签不符合法规的示例。 欧盟 1169/2011。 按照规定,大多数操作员以图形方式突出显示与其他成分相关的过敏原。 但是,忽略了与欧洲立法一致的信息的几个关键方面。 一些例子:

'00面粉'、'全麦面粉'. 这些术语表示精炼程度,但不是必须指定的谷物或豆类原产地,并提供是否过敏的证据(见下一点,不要忘记大豆),

面粉

'含有麸质','可能含有(谷物含有)麸质'. 麸质在各种谷物中很常见,但必须单独提及(小麦或小麦、斯佩耳特小麦、呼拉珊小麦、黑麦、大麦、燕麦),因为它们中的每一种都可能与特定的过敏有关 (2). 这也适用于非自愿存在的情况,

'含有/可能含有带壳的坚果'. 第 1169 条规定有义务强调存在 '带壳干果,也就是说(...)' (3). 此外,由于坚果不在可以用该类别名称而不是特定名称指定的成分中 (4),必须始终指定并突出显示每种单独成分的存在。 无论是核桃、杏仁、榛子、开心果、花生、腰果(或腰果)、山核桃、巴西坚果、澳洲坚果,参考都必须严格准确,绝不能通用。

人造黄油','马铃薯片(或淀粉)','牛奶巧克力','香醋'. 这些和许多复合成分经常被提及,但没有具体说明它们的各个成分。 后者必须按降序在括号中报告,并附有过敏源的图形证据。 除了一些罕见的假设 (5),

“在你也工作的工厂生产……”. 标签上信息的负责人 (6) 必须保证食品实际成分的完整和准确信息,作为成分清单的一部分。 涉及生产工厂及其流程的条目 (7),由于它们不在法规范围内,因此应被理解为非法 (8),

“可能包含...的痕迹”. 欧洲食品安全局 (EFSA) 最近确认不可能建立过敏性成分的污染阈值,低于该阈值可以排除免疫反应的风险 (9). 报告 '...的痕迹(过敏成分)“因此,向弱势消费者表示有害物质的存在是一种不合适的沟通方式,

“过敏原:(...)”. 法规未规定此措辞,使用该措辞可能使消费者认为以下清单不仅包括附件 II 中列出的成分 (10),但受特定敏感性影响的食物范围最广(例如猕猴桃、菠萝、草莓、蚕豆、酵母、镍、肉豆蔻和其他香料等)。

票价团队(“食品和农业要求”) 可供公司及其协会、当局和组织用于培训活动和 审计,标签设计和修改,咨询。 如需信息和报价,请写信至 [email protected].

达里奥·东戈


注意:

(1) 欧盟法规 1169/11,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IT/TXT/HTML/?uri=CELEX:32011R1169&from=IT
(2) 含有麸质的谷物,即: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卡姆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和衍生物,除了: a) 小麦基葡萄糖浆,包括右旋糖; b) 小麦基麦芽糊精; c) 大麦基葡萄糖浆; d) 用于制造酒精馏分的谷物,包括农业来源的乙醇'(参见欧盟法规 1169/11,附件 II,第 1 段)。 也可以看看 http://www.ilfattoalimentare.it/nocciole-allergene-font.html,
(3) '坚果,即:杏仁(Amygdalus Communis L.)、榛子(Corylus avellana)、核桃(Juglans regia)、腰果(Anacardium storico)、山核桃[Carya illinoinensis(Wangenh.)K. Koch]、巴西坚果(Bertholletia) excelsa)、开心果 (Pistacia vera)、澳洲坚果或昆士兰坚果 (Macadamia ternifolia) 及其产品,但用于制造酒精馏分(包括农业乙醇)的坚果除外。 (欧盟法规 1169/11,附件 II,第 8 点),
(4) “以类别名称而不是特定名称指定的成分” (欧盟法规 1169/11,附件 VII,B 部分,标题),
(5) “为复合成分提供的成分清单不是强制性的” 仅在以下情况下:

  1. 当复合成分的成分在当前欧盟条款的框架内定义并且复合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低于 2% 时; 但是,在不影响第 20 条 (a) 至 (d) 的情况下,本规定不适用于食品添加剂;
  2. 在不影响第 2 条 (a) 至 (d) 条的情况下,由香料和/或芳香植物的混合物组成的复合成分占成品的 20% 以下,食品添加剂除外; 或者
  3. 当复合成分是欧盟规定不要求成分清单的食品时。 (欧盟法规 1169/11,附件 VI,E 部分),

(6) 应记住,销售产品的商标所有者必须在标签上注明其姓名或公司名称和总部,并对公众和当局负主要责任 - 涉及真实性和标签上报告信息的完整性(欧盟法规 1169/2011,第 8 条),
(7) 任何强制性信息 保养 法律对信息的要求 保养 它们尤其属于以下类别之一:

  1. 关于身份和组成、属性或其他特征的信息食品;
  2. 有关消费者健康保护和安全使用的信息食品. 该信息特别涉及: i) 与 产品 这可能对某些类别的消费者的健康产生有害影响(...)'(欧盟法规 1169/11,第 4 条, '' 管理强制性食品信息的原则。'文章作者以粗体显示的证据),

(8) “任何供最终消费者或社区使用的食品都附有符合本规定的信息。” (欧盟法规 1169/11,第 6 条, '基本要求'),
(9) http://www.efsa.europa.eu/en/efsajournal/pub/3894.htm,
(10) 第 1169 条实际上是指“引起过敏或不耐受的物质或产品 (附件二,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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