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品牌和工厂位置,要遵循的标准

欧盟法规 1169/11 规定 注明负责标签目的的经营者的名称或公司名称和地址(第 9.1.h 条)。 这意味着,'产品以其名义或商业名称销售的贸易商,或者,如果该贸易商未在欧盟成立,则为进入欧盟市场的进口商'。 (欧盟法规 1169/11,第 8.1 条)

是必不可少的 为此,避免在消费者和监管机构中造成混淆,同时提及生产商和分销商的名称,而不区分这两个数字。 (1)

在案件 私人标签,即以自有品牌销售的产品,因此需要注明其名称或公司名称。 姓名或企业名称,请注意,e 不是品牌.

工厂总部,与此同时,它很快将被重新引入标签上的强制性信息中 在意大利加工和销售的食品。 (2)。 除非已经通过特定的健康标志表明该企业。 机构所有者的指示将仍然是可选的,因为在批准的立法法令中没有规定。

达里奥·东戈

备注

(1) 也就是说,在引用这两个数字的情况下,优先性——按照引用的顺序,甚至可能是图形——必须归因于出现在产品上的商标所有者的
(2) 大概在 180 年 15.9.17 月 XNUMX 日部长会议批准的法令生效后 XNUMX 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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