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03/2016
- 发表者: 玛塔
- 类别: 见解,新闻
在欧盟法规引入的众多创新中。 1169/11 有一个最容易逃避的问题,它涉及根据情况在外部、二级或三级包装中提供的强制性信息。 关于盒子有什么消息,为什么?
外包装 欧标所指的(1)是所谓的物流单元,即纸箱或包装 在包含单个销售单元的热收缩塑料中。
必填信息 外包装上要报告的是艺术中提到的那些。 9 个字母 a)、f)、g)、h),如下所列:
"A) 食品名称;
- f) 最短储存期限;
- g) 特定的储存条件和/或使用条件;
- h) 第 8 条中提及的食品经营者的名称或企业名称和地址。 1 段 XNUMX"。
La 比 规范的,在所有证据中,它超出了最终消费者的信息范围。 另一方面,它涉及食品的可追溯性以及从安全角度来看,在食品风险事件中可能要求的隔离、撤回和召回的操作管理 (2)。
对于运往其他欧盟成员国的货物,对用于提供上述外包装信息的语言产生了疑问。
公司名称和地址 负责人 (3) 仔细检查后,可以将它们印在外包装上,而不会造成可理解性问题,只需注意指定原产国即可。
品牌肯定有用 - 即使没有预见为强制性信息 - 特别是当它与负责操作员的姓名或公司名称不一致时,考虑到规则的目的正是允许快速识别可能涉及纠正措施的生产批次.
储存和/或使用的特定条件,反过来,它们只是强制性的“用于需要特殊储存和/或使用条件的食品“(第 25 条第 1 款),也就是说,为了在安全条件下食用食品(例如在 0 到 4°C 之间储存、烹饪新鲜肉类)或为了维护感官条件(例如橄榄油和油中蜜饯的避光和热源储存)。
关于食品名称和 TMC/有效期 (以及对于保存和/或使用的特定条件,仅在必要的情况下)因此语言问题本质上涉及其本身。 以及如何处理? 一如既往,在我们团队的帮助下!
达里奥·东戈
注意:
(1) 注册。 欧盟 1169/11,艺术。 8,第7点,最后一段
(2) 注册。 CE 178/02,第 18 和 19 条
(3) 根据艺术,销售产品所依据的商标的所有者。 8,注册。 欧盟 1169/11


